私募基金與陽光私募
私募基金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陽光私募基金
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二級證券市場,與私募股權基金(PE,private equity)重點投資于一級股權市場在投資對象上有所區別。
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于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于規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與陽光私募基金對應的有公募基金。
目前,可以說,通過信托形式來借道發行,實在是中國陽光私募的無奈,眾所周知,信托屬銀監會監管,一個證券投資方面的行家,證監會不管,銀監會管,這讓太多人納悶。信托公司對于陽光私募而言,僅是提供了一個產品的合法身份,至于客戶開發,服務還得陽光私募自己解決。當然,今年《基金法》的修改,或許可解決私募公司的法律身份主體的問題,即能以合伙制企業的方式建立公司制的基金。如果結果真是如此,那么中國私募的元年才真正到來!
信托私募證券基金一般存在兩種形式:“結構式”和“開發式”。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著名的美國索羅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這種收費模型。
下一主題:基金投資實用方法之三 | 上一主題:分級基金小知識(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