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 解讀新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國法制網2012年12月28日報道)
今天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9年開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修訂草案第一次被提請審議。經過三次審議之后的15章155條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終于亮相。
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04年實施以來,對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與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基金業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基金法的部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新形勢和基金監管的需要。為規范基金業,特別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遏制各種名目的非法集資,加強基金業監管,加大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對現行基金法進行修改。
嚴防借私募基金“亂集資”
近年來,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為居民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是原來的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新法借鑒現行非公開募集基金實踐和國外立法情況, 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 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并設立專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
新法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和登記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新法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相關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新法還規范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備條款。同時要求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禁止基金管理人內幕交易
原來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缺乏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措施也不夠嚴密,難以有效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一些基金的“老鼠倉”、內幕交易等問題屢禁不止。新法根據目前公開募集基金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對有關規定也作了相應調整。
新法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加強了基金監管,完善了基金治理結構,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禁止虛假出資或者為他人代持股權、抽逃出資等規定。
新法嚴格規定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措施。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責令有關股東轉讓所持有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另外,新法還適當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同時還修改了基金投資范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
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
新法首次設立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內容。
隨著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其專業程度不斷提高,相關服務業務也得到快速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說,由于原來法律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估值服務機構等服務機構缺乏詳細規定,難以適應基金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新法設立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很有必要。
本章著重對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支付、基金份額登記、基金估值服務、基金投資顧問、基金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這些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或者備案。并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法律還規定了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資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和基金份額。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新法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作出規定。
新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發揮基金行業協會的作用
新法設立專章規定了基金行業協會的相關內容,對行業協會的性質和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新法明確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要求基金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協會章程由大會指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新法規定了基金行業協會的八項職責。包括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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